父女命喪車輪,親屬索賠過程中發現肇事車輛竟是套牌車。面對司機被判入獄,車輛實際所有人不知所終,車輛登記所屬單位、被套牌車輛的掛靠單位及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窘境,家屬只得向褐藻醣膠功效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徐匯區法製冰機維修院對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肇事車輛實際所有人石某應向死者家屬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60餘萬元,車輛登記所屬單位在此賠償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父女命喪車輪
  2011年12月17日中午,司機蘇某駕駛一輛載著20餘噸粗砂的重型自卸貨車,沿龍吳路由北向南行駛。車子在羅秀路準備右轉彎時,與內側非機動車道上同時轉彎的一輛助動車相撞,導致坐在助動車後排的卞先生的女兒當場死亡,騎車的卞先生受重傷經送房屋貸款醫搶救無效死亡。
  經交警部門事故認定,肇事車輛在事發當日屬超載行駛,司機蘇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幾天后,蘇某被公安機關逮捕。2012年4月,法院以交通肇預防癌症須知事罪判處蘇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
  與此同時,死者家屬也開始處理事故賠償事宜。可讓他們萬萬沒有想到的是,肇事車輛竟是一輛套牌車,車輛權屬關係極其複雜。套牌預防癌症車的實際所有人石某在事故發生後便玩失蹤,車輛登記所屬的運輸公司一口拒絕家屬的賠償請求,而被套牌車輛的登記單位及該車保險公司更是對索賠請求不予理會。於是家屬將肇事司機、車輛實際使用人石某、車輛登記所屬的合肥市某貨運公司,以及被套牌車輛的登記單位懷遠縣某運輸公司、保險公司一同告進法院。
  掛靠關係複雜
  經查,這輛出事時套用皖C牌照的重型自卸貨車,實際車牌為皖A。2009年,合肥市某貨運公司與黃某簽訂協議,合伙購買牌照為皖A的重型自卸貨車,車輛登記在貨運公司名下。同年10月,雙方因故解除合伙購車合同,並約定所欠車款由黃某負責清償,貨運公司不再承擔任何責任。黃某在借款還清後,及時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但此後,黃某並未辦理變更登記,且將車子轉給了石某。
  而真正牌照為皖C的貨車由張某購得。2009年,張某與懷遠縣某運輸公司簽訂車輛掛戶合同,由張某將牌照皖C的貨車掛戶到運輸公司,期限3年。當年9月,張某也將貨車轉讓給石某。石某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名義為車輛繳納交強險。
  據石某在事發後向交警部門陳述:“皖C那輛車性能不好,而且我跟車輛掛靠單位有些矛盾,所以不使用皖C這輛車了。因為皖A的保險已經過期,所以我就把皖C的車牌號碼用在皖A的大貨車上,還請人改了車架號……”
  被告各執一詞
  去年4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死者家屬提出總共160餘萬元的賠償請求,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的部分,由被套牌車掛靠的懷遠縣某運輸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司機蘇某、車主石某、以及車輛登記所屬的合肥市某貨運公司連帶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對於死者家屬的訴請,司機蘇某認為,自己受石某雇用駕駛肇事車輛,因此應由石某承擔賠償責任。
  車輛登記所屬的貨運公司辯稱,公司於2009年與黃某合伙購買皖A機動車後已協議退伙,雖未及時變更登記所有人,但未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且此車性能良好,公司也非車輛掛靠單位或實際控制人,因此事故與公司無任何關聯。
  被套牌車輛掛靠的運輸公司則認為,經交警部門認定,肇事車輛實際為皖A機動車,並非公司所有。對於肇事車輛套用皖C機動車的車牌,公司並不知情。皖C機動車由石某購買後掛靠在公司,且書面約定公司不承擔各類事故的費用和責任。此車由石某長年在外經營,從不與公司聯繫,以致年檢到期後公司也無法通知其按期檢驗,公司從未對車輛收取過任何費用。綜合上述原因,公司並非本案的適格被告,不同意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皖C機動車在本起事故發生時確實投保了交強險,但因本案的肇事車輛實際為皖A機動車,所以不同意在本案中承擔交強險的賠償責任。
  車主石某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始終未應訴答辯。
  法院確定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被告蘇某、石某及3家單位就本起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是本案的爭議焦點所在。綜合法院調查可以認定,石某為肇事機動車實際所有人。事故發生時,蘇某受雇為石某提供勞務,石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依法應當替代蘇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此外,石某作為套牌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和管理人,也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儘管貨運公司在答辯中否認公司為肇事車輛的掛靠單位或實際控制人,但依據肇事車輛登記信息顯示,貨運公司在與黃某解除合伙購車協議後,並未辦理變更登記,且由於黃某和石某並不具備重型自卸貨車的道路運輸經營資質,所以肇事車輛實際所有人的經營資質客觀上仍依賴於貨運公司所持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此即屬於掛靠性質。在貨運公司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掛靠關係已經解除的情況下,法院認定貨運公司依法應對肇事機動車的實際所人有石某所負的賠償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據石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及在案證據顯示,套牌行為是石某的個人所為,並未獲得皖C機動車掛靠的懷遠縣某運輸公司的同意。雖然運輸公司對被套牌車輛的年檢和牌照未盡到管理義務,但考慮到其僅為被套牌車的掛靠單位,對被套牌車輛不具有控制力,且與本案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因此對事故賠償不負有責任。
  此外,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範圍內,直接對事故受害人承擔無條件賠償的義務,但其前提是肇事機動車為交強險合同約定承保的對象。本案中,肇事機動車皖A並非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且保險公司既對承保的被套牌車輛的車牌無監管義務或控制權利,又對事故發生無過錯,故保險公司也無須賠償。
  案件宣判後,車輛登記所屬的合肥市某貨運公司提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特約通訊員 吳艷燕
  本報記者 袁瑋  (原標題:套牌車撞死騎車父女,怎麼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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